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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领核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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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口单位领单人员与工IC—卡操作员应为同一人;

        (2)外汇局根据出口单位在系统网中提交的申请数量和外汇局核销系统确认的可领单数二者较小数向出口单位发放核销单;
       

        (3)出口单位核销贯领取核销单时,须在“核销单发放基本情况”表的:企业申领人签字”栏处签名,并在核销单上加盖或填写单位名称(章)和组织机构代码(章)’;


  (4)出口单位不得借用、冒用、转让和买卖核销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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