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出口收汇分次联网核查的,银行应在对该笔收汇进行第一次联网核查后出具全额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在核销专用联上签注相应的已联网核查金额并复印留底。外汇局以银行签注的已联网核查金额为准为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银行对该笔收汇进行第二次联网核查后,应在第一次复印留底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签注第二次联网核查金额后提供企业,并再次复印留底。如此类推,直至该笔收汇联网核查完毕。 一笔出口收汇一次性全额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无须在核销专用联上签注联网核查金额。